回答1:
楼主您好:
根据您问题的描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像您这种情况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您办理离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
如果还是不批直接拿我的回答去找公司财务人事以及法务部门,或者找到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竭尽所能为您#
回答2:
认真的做事。